7月初,承兴国际罗静被刑拘,导致其在诺亚发行的供应链产品无法兑付,涉及金额高达34亿元。尽调失职、风控有漏,一时间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问题备受业界关注。
随着供给侧改革和工业转型发展推进工作不断深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瓶颈逐渐凸显。为推动金融业提高服务能力,支持工业加快转型升级,国家各部委制定一系列相关政策,鼓励供应链金融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然而在传统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
1、供应链金融的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但产业供应链管理水平尚待提高
当前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市场规模在不断扩大,前瞻产业研究院的行业报告数据显示,到2020年,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市场规模可达14.98万亿元左右。但供应链金融的基础是产业供应链,没有产业供应链的合理、有效支撑,金融活动就成了无源之水,难有作为。因此,要真正从事和推进供应链金融就需要重构产业供应链。但是,目前大多数分散、低端、低效率的产业无法为产融结合提供坚实的基础。
2、供应链金融业务不断升级,但风险控制仍是难题
传统供应链金融的本质是利用核心企业的信用支持为上下游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近几年随着市场及技术的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不断升级,整个供应链金融生态圈也得到了很大扩充,主要表现在:一是资金端,除了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P2P平台等纷纷加入,拓展了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渠道。二是主导方,从原来的核心企业拓展到物流公司、电商平台和ERP厂商等掌握信息流、物流等数据优势的其他企业类型。三是融资范围,从供应链(围绕一个核心企业)到整个产业生态圈(拓展到所有相关行业)。
供应链金融业务虽然在不断升级,但由于供应链上的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在供应链金融创新活动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和发展,一个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时会对链上其他的企业产生影响。故而,供应链金融风险会随着供应链的网络规模和程度、融资模式的创新、运营状况的交替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等因素不断地变动,容易造成供应链金融风险的高度复杂性,给金融机构的风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3、互联网为供应链金融发展助力,但授信对象仍存在局限性
近年来,我国供应链金融在“互联网+”浪潮的带动下呈现出新的发展特点与发展模式。首先,银行不再是供应链金融产品与服务提供的绝对主体,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产品与服务的提供。以往的供应链金融主要是银行布局,受资金实力、金融服务牌照等方面的限制,其他主体很难成为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的主体。但是在“互联网+”浪潮的冲击下,更多的企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交易资源优势以及客户资源优势,纷纷转型成为供应链金融产品与服务提供主体。其次,提供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方式从线下向线上迁徙。以前主要是线下的方式来进行,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普及与强化,供应链金融在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上已经转变为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的提供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和融资的成本,提高融资以及整个供应链交易的效率。最后,互联网和大数据使得供应链金融覆盖众多小企业成为可能。在供应链金融服务对象多样性方面,原来的供应链金融只是针对核心企业,并通过核心企业为该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但是“互联网+”下的供应链金融能够很好的将以前供应链金融无法覆盖的企业涵盖进来,能够很好的利用“长尾效应”,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可以说,“互联网+”下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更加多样化。
但是,由于全国征信系统尚不完备,供应链上的中小或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无法直接对其授信,因此金融机构授信是依托着核心企业的信用,不论是核心企业对上游供应商的最终付款责任,或是对其下游经销商的担保责任或调节销售,皆是以核心企业的信用为杠杆衍生出来的授信。除了需要核心企业配合外,金融机构也只能局限于核心企业的一级供应商或一级经销商(即与核心企业直接签约的供应商与经销商)。至于二级以上的供应商与经销商,则因为与核心企业无直接采购或销售合约,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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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311供应链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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